(二)GDP总量审核评估控制
1.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年度之间应逐年提高或基本稳定,GDP的现价增长速度不得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
2.三次产业结构及各行业增加值比重的变动要与行业发展趋势一致,一般不应有较大的变化;
3.各县GDP总量的位次要符合各县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一般不轻易变动;
4.全省各县GDP总量的排位在经济正常发展的情况下,位次不应有明显波动;
5.各行业增加值率与上年对比不应有大的波动;
6.各行业当期缩减指数采用制度规定的当期价格指数。
(三)行业增加值及相关指标的质量控制
1.根据省市“下管一级”精神,核算专业有关行业数据直接使用相关专业反馈数据。
(1)农业,年季报使用由市局农业专业提供的农业总产出现价总量、可比价总量及速度,增加值现价总量及可比价速度。
(2)规模以上工业,年季报使用由市局工业专业提供的工业总产值(或总产出)现价总量、可比价速度,增加值现价总量、可比价速度。
(3)规模以下工业,在以省调查总队核定反馈各市的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现价总量和可比价速度为各市规模以下工业总控制数的基础上,由市局专业(企调队或工业专业)负责计算各县数据。
(4)建筑业,年季报使用由市局投资专业以全市建筑业增加值为总控数计算的各县建筑业现价增加值总量,可比价增速原则上与全市平均水平相差幅度不易过大。
2.交通运输邮电业
(1)交通运输业不变价增速应与总的客货运周转量的增长速度相近。
(2)邮政业不变价增速应与邮政业务总量的增长速度相近。
3.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增加值不变价增速应低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速度。
4.住宿和餐饮业
住宿和餐饮业增加值不变价增速应低于住宿和餐饮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现价发展速度。
5.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增加值不变价增长速度应低于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6.房地产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变价增加值发展速度应低于商品房销售面积发展速度;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增加值不变价发展速度应低于房地产业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不变价发展速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