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GDP核算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控制办法》的通知
(冀统核字[2007]12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
现将《县级GDP核算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控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县级GDP核算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控制办法(试行)
为真实反映县域经济的发展规模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县级GDP核算工作,提高县级GDP核算的数据质量,增强县级GDP数据的可比性,促进省市县三级GDP核算数据的有效衔接,现结合全省GDP核算实际,制定《县级GDP核算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控制办法》。本办法是省对各县(市)GDP数据质量的基本要求和审核评估的具体办法。各市核转省局的各县(市)GDP年度数据要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一、三级审核评估责任人制度
一级审核为县级,各县(市)对自己核算的GDP数据要进行严格认真地审核、评估,使其符合核算制度的要求,符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二级审核为市级,各市要对所辖县(市)上报的GDP数据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评估和控制,确保县级GDP数据的真实可靠,与市级数据的有效衔接;三级审核为省级审核,省对各市核转的县级GDP年度数据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核、评估和检验,确保全省县级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二、数据上报要求
县级GDP年报数据由设区市统一核转省,同时必须附报对县级GDP数据详细的审核评估控制报告,重点包括县汇总总量和速度与市级数据的差率,各县总量和速度位次的变化及原因,各县占全市GDP比重、位次变化及原因,各县三次产业结构发生的较大变化及原因。
三、审核评估方法及要求
(一)市县两级数据衔接控制
1.通常情况下,各县GDP总量占全市GDP总量的比重在短期内不应出现大的变化;已实行在地统计的市,各县(市、区)GDP总量与市级核算数据应控制在±2%左右;
2.各县GDP汇总速度(已实行在地统计的市为县区合计)与市级GDP增速之差控制在1个百分点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