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试行大中型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并轨工作的通知
(冀统办字〔2007〕42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试行大中型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并轨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2007〕62号)中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联网直报工作的要求,定于2007年6月份,从1-5月“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季报开始,试行大中型工业企业联网直报报送时间并轨。即大中型企业的进度报表,统一按照《工业统计报表制度》(2006年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报表)要求的报送时间,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并轨表种
请各市统计局按照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组织大中型企业,通过联网直报系统报送“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1表)月报、“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B202表)季报和“主要工业产品销售、库存、定货”(B203表)季报。
二、上报时间
本次试行并轨的报表上报时间详见(附件1)。请各市以此为依据,修改并轨的报表在联网直报系统的报送时间,并组织企业按时上报数据。
三、考核办法
为了确保联网直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省统计局将对各市的联网直报工作进行考核,并不定期进行通报。具体方法如下:
(一)根据联网直报系统中的各市定义的上报时间,考核数据上报时效。通过审核、汇总联网直报系统中的数据,考核数据质量。
(二)以2006年底大中型企业名单为基础,考核大中型企业上报率,各市现有大中型企业上报率要求达到95%以上;新增加的大中型企业上报率今年9月底前要求达到90%以上,年底达到95%以上。
(三)原则上不允许向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导入数据,无论是否已有自己的联网直报系统,大中型工业企业一律通过国家统计局工业企业联网直报系统(或通过系统移植方式部署在各地的系统)上报数据。各市代报数据,不算上报率。
四、工作要求
(一)尽快核定联网直报大中型企业名单。请各市按照2006年年报大中型企业名单核定,逐一落实尚未实施联网直报的大中型企业及本年度新增的大中型企业,于5月底前上报企业名单(格式详见附件2),并将其纳入联网直报;原则上所有大中型企业必须纳入网上直报,对于现有联网直报企业以及本年新增的大中型企业中,确因企业变动或人员及硬件等问题确实不能按时上报的企业,将名单于5月底前上报省统计局工业处,待省局核定后,再行处理(格式详见附件3);对于已经建立联网直报的小型企业(原为大中型企业),仍要求通过联网直报报送数据,但不纳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