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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乡镇统计机构要收集所辖村上报的各级名录,并建立健全乡镇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台帐,农林牧渔业生产主要指标台帐,农村工业、非农户固定资产投资、运输邮电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它服务业、就业和劳动工资、人口等主要指标台帐,农民收入与消费主要指标台帐等。同时对编制乡镇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等报表所使用的价格、比例、系数等资料,对计算(推算)过程所进行的说明等要分门别类加以整理,立卷归档,实行档案化管理。乡镇统计机构要按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将各种年定报资料于次年四月底以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同时将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包括基层上报的原始资料收集齐全,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3年。

  乡镇和村级台帐应由县级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制发。

  四、保障措施

  组织建设、规章制度、信息化建设和统计法制,是乡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重要保障,必须一以贯之,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1.组织建设

  根据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统计局《关于加强乡镇统计组织建设的通知》(冀机编办[1997]35号)精神,乡镇要设置统计委员会(统计站)。统计委员会主任由乡镇政府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兼任,副主任由乡镇政府一名综合统计工作人员担任,成员由乡镇有关部门统计人员组成。

  乡镇政府综合统计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行政编制限额内配备。统计工作人员,要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并主动接受县(市、区)统计机构的指导和培训,切实做到依法统计,统计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乡镇企、事业单位要配备好专(兼)职统计工作人员,人员缺编的要从统计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优先选配。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

  乡镇统计站要设有固定的办公室,配备计算机及配套的办公设施,挂出牌子,制定制度。联合型统计站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实体型过渡。统计站的业务经费要列入县或乡级财政预算,保证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县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支持力度,向基层倾斜,尽可能地改善乡镇统计工作条件。

  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改革创新,进一步强化农村统计网络。可将乡镇统计人员的编制、经费统一上划,实行垂直管理;在村一级,实行统计人员聘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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