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统计机构综合上报的统计资料,由乡镇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按照规定时间和上报方式上报。凡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附有必要的原始记录或报表说明,实行待审制度。
4.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乡镇统计机构对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应指定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对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应要求由其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乡镇统计机构要按照《
统计法》的规定,定期统一对外发布和提供统计资料。其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过其部门和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后方可。
乡镇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5.业务基础资料
乡镇统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纸介质或者磁介质统计资料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基本单位名录库,对各种基础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乡镇统计机构要责成村一级建立健全农村人口、住户名录,抽样调查户名录,规模以上农业生产单位(户)名录,非农产业统计单位名录,特定调查项目名录;经常了解各类名录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按定期或年度报表的时间对名录单位及时做出调整,并报乡镇统计机构备案。建立本行政村户数、人口、劳动力、主要农产品产量等基本统计指标台帐以及规模以上农业生产单位(户)分类台帐和非农企业、个体户主要指标台帐。整理好上报过的各种报表,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2年以上;同时整理和保管好主要事项、主要环节的调查记录和各种有关计算、推算依据等。
乡镇统计机构应责成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建立健全人员、固定资产投资、设备、生产、销售、成本、利润等统计台帐。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按照省统计局2005年制定的工业企业统计台帐,分别建立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台帐、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台帐和中间投入台帐;台帐的填写要根据入库票、结算单据等原始凭证以及会计总帐、明细帐、会计报表填写。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统计台帐可参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格式和规定执行。有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在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的非农村住户要建立项目概况统计台帐和项目进度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