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采用全面调查方法的有:农业生产条件;水果生产情况;林业生产情况;畜牧业中规模以上养殖户(场)情况;渔业生产情况;耕地面积情况;自然灾害情况;蔬菜瓜果类及特种作物生产情况;农村非农行业总产值;农村固定资产结构;农业产业化统计;村基本情况;规模以上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规模以上主要工业产品销售量与库存量;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情况;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单位)统计;农村非农户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运输邮电企业(单位)、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其它服务业企业(单位)统计等。
需要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有:主要农产品生产情况;规模以下农户的畜牧业生产情况;农民收支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调查;农户建房和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服务业个体经营户调查;1%人口抽样调查、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及劳动力调查等。
需要从乡级开始计算和起报的有: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乡镇基本情况等。
周期性普查任务,要在上级政府和统计部门指导和协调下,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发动,按照国家统一的普查条例或方案执行。
2.数据审核
乡镇统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及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实行数据质量责任制,对年报和定期报表主要统计数据进行全方位评估,确保统计源头的数据质量。
乡镇统计机构对由部门负责的统计数据必须进行评估。
乡镇统计机构要对各项统计数据进行自我监控,确保源头数据的准确性。统计报表报出后,在规定期限内发现确有错误的,必须及时向接受报表机关订正。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发现下级或基层上报的统计数据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其他质量问题,要责成下级限期核实或订正;下级对存在疑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又不进行核实订正的,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对其上报的统计数据不予确认,不确认期间下级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或在内部使用。
乡镇统计部分的数据要做到与上级政府统计机构评估认定后的反馈数据一致,与基层单位的汇总数据一致,与部门统计的数据一致,与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一致。
3.数据上报
乡镇统计机构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和企业统计的管理和协调。乡镇直属各部门、各直属企业、各行政村需要上报的所有统计资料,必须有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单位领导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交乡镇统计机构评估后上报。以磁介质或者网络传输报送的,要有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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