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冀统办字〔2006〕26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实现乡镇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高基层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农村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综合职能,现将《河北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暂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河北省乡镇统计工作规范(暂行)
乡镇统计是农村统计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全省统计工作的重要基础。乡镇统计机构上联县级政府统计的各个专业,下接辖区内的村和企事业单位,是农村统计的重要载体,也是农村基础统计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在全省统计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为实现乡镇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高基层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农村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综合职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河北省统计条例》和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北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一、职责范围
依据国家、省有关统计法规、规章,乡镇统计的职责范围是: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组织实施并完成人口和一、二、三产业及社会等专业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任务,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做好各种统计台帐的经常性登统工作。
2.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规定的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工作。
3.组织实施并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各种社会、经济专项调查任务。
4.依法对乡镇直属部门、行政村及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实行统计监督。
5.参与制订乡镇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跟踪监测执行情况。
6.开展统计分析和信息咨询工作,为党委、政府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