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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四)举报涉及有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奖励1000-2000元。

  (五)其他各项举报内容,根据案件情况,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由区县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标准。举报所需奖励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帐管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对象为署有真实姓名、单位或地址的举报人;或留有举报密码,并愿意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的匿名举报人。

  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若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为第一举报人,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按奖励标准和举报人数的平均数发放。

  举报案件已经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或者立案查处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由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指派专人或委托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执行,受奖励人、经办人应在奖励回执上签名。奖金由举报人本人亲自签收,其他人不能代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和工作机构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作为受奖励的举报人。在涉及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以及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案件中,被举报人的直系亲属不得作为受奖励的举报人。

  第十五条 宣传报道和奖励有关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跨区县的行政处理(罚)的举报案件,在处理(罚)前要及时准确地向对方区县通报相关情况;不属于本区县管辖的案件,不得随意处理,并及时向对方区县通报相关情况;双方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在处理(罚)时,必须向对方区县征询意见,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擅自处理不属于本区县管辖或降低征收标准的案件,由处理单位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市人口计生委予以撤销,并按错案追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对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群众举报应由市人口计生委和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受理的问题不受理或受理后不及时查处、泄露举报人情况和举报内容,造成严重后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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