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群众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移送。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直接受理或接到移送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区县人口计生委上报受理举报案件的数量、查处结果和奖励情况。区县人口计生委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将本辖区上年、当年上半年所有受理举报案件的数量、查处结果和奖励情况报送市人口计生委执法监察处。
(三)各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受理举报案件要详细询问举报人的联系方式,便于兑现奖励。对于不予受理的举报案件,必须向举报人说明正当理由。
第七条 举报信函和举报材料由专人负责拆阅,逐件登记,妥善处理。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并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第八条 举报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举报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转送。
第九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查办情况。未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
应当定期统计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上级机关对上报的举报案件查办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由处理该案的区县人口计生委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举报人举报时提供有效证据的,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一)举报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5%的奖励;
(二)举报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奖励200-2000元;
(三)举报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怀孕的,奖励5000-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