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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第五条 举报内容为涉及本市的下列案件

  (一)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怀孕的;

  (三)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

  (四)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

  (五)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六)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八)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截留、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十)在再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处理和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中弄虚作假的;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十一)不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未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社会抚养费定额收据》的;

  (十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在办证过程中乱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十四)未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避孕、节育技术免费服务的;

  (十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部门不按有关规定查验《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的;

  (十六)接纳无婚育、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

  (十七)在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八)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不予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

  (十九)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或克扣奖励扶助金的;

  (二十)其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区县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举报内容。

  第六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

  (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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