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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渝人口计生委发〔2007〕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局面的意见》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我委对二○○三年制定的《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办法》(渝人口计生委发[2003]134号)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意见》(渝人口计生委发[2004]150号)文件附件中的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标准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办法》和《举报奖励标准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附: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办法

二○○七年六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认真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信访条例》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口计生委、区县人口计生委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举报采取书信、口头、电话、电子信箱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讲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尊重举报人意愿受理匿名举报,匿名举报可留下举报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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