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财政预算:每年11月15日前,区县人口计生委将享受参合资金补贴的人员及金额汇总后分别报送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将全市情况汇总签字盖章后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列入市级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按规定划拨到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户。
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在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时,应在证件备注栏目内注明“计划生育参合家庭”字样。
二、参合资金补贴的标准
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凡开展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符合农村合作医疗补贴条件并自愿参加的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居民,个人参合资金由市级财政补贴;对符合农村合作医疗补贴条件的其他计划生育家庭居民,个人参合资金本人承担20%,市财政补贴80%。
最后确认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居民参合资金贴补的对象,从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有关待遇。
三、加强协调配合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合作医疗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人口计生、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参合对象的确认、数据汇总和目标人群的测算;负责向财政部分报送有关报表数据;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培训、检查、考核等;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和查处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经费的预算决算;负责按时将参合补贴经费拨付到位;负责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办理和发放;负责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合的有关报表数据;负责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维护广大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要依据其政策条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参合对象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