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参合资金的通知
(渝人口计生委发〔2007〕4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5]10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起,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居民补贴参合资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合资金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
凡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对象,均可享受参合资金补贴:
1.具有本市农村户口, 享受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扶助的对象及其子女。
2.本市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本人。
(二)工作程序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合作医疗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其工作程序是:
1.提供名单:乡镇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每年8月底以前将下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参合资金补贴人员名单(当年确认的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和重庆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扶助人员及其子女),提供给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时送村(居)委会。
2.通知本人:乡镇人口计划生育机构和村(居)委会向群众做好补贴参合资金的有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通知享受参合资金补贴人员到所在地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3.反馈信息: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享受参合资金补贴对象的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结束后应及时将个案信息反馈给乡镇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对属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居民参合资金补贴对象,已经参加了其他类型参合资金补贴(或减免)的不再纳入,村居委会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居民享受参合资金补贴人员名册的备注栏上注明,将信息反馈给乡镇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避免人员重复参合。
4. 审核上报: 乡镇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时核对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村(居)委会反馈的个案信息,于每年10月30前将最后确认的享受参合资金补贴人员名单及金额上报区县人口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