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四)年龄在60周岁以下,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
第三条 因独生子女残疾申请扶助的,其残疾的独生子女还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四条 申请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的,应于每年1月1日至31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与配偶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向常住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填写《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籍薄、婚姻状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等申请材料,交户籍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
凡申请人在12月31日前达到扶助年龄的,均可在当年的申请时间内提出扶助申请。
申请人申请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的,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扶助条件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签注意见后报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符合扶助条件的,应当张榜公示十日以上,对公示无疑议的,报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审批确认为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的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每年一次性发放扶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政策为止。
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对象享受的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七条 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全额负担。
第八条 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金,实行由财政直接拨付、专账核算和封闭运行的办法,确保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