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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综合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各分局负责按综合统计要求办件,负责独立或者配合相关处室开展对没有纳入办件系统日常管理统计内容的统计,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资料或报表。

  (五)信息中心负责建设、维护综合统计信息系统,完善现有办件系统,负责承担纳入办件系统日常管理统计内容的统计,负责综合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汇总、分析和季度统计分析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规划编制、行政许可、规划监察执法等能够通过办件系统进行统计的,由信息中心在每个月初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个月统计内容的统计,将统计资料交各相关部门审核,各相关部门在收到统计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统计资料的审核、校正,经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交总体规划管理处。

  其他不能通过办件系统进行统计的,由各部门在每个月初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个月统计内容的统计,经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交总体规划管理处。

  总体规划管理处分类收齐统计资料后,在每个月的15日前,组织完成汇总、整理、分析工作,发布上一个月的综合统计结果和相关分析报告。在每个季度后第一个月的20日前,组织完成季度统计分析报告。

  第七条 统计资料由信息中心统一管理,整理存档。

  第八条 每月工作统计结果在局内网上发布。季度统计报告送局领导和相关处室。

  第九条 对综合信息系统内的统计信息,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采用。

  第十条 上报统计报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部门原有的上报统计报表,由各部门利用综合统计信息系统的统计成果,按原程序、原渠道报送,并送信息中心归档;

  (二)对市政府要求上报的《重庆市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年度报表》、《重庆市行政许可投诉、责任追究及行政争议情况年度报表》等报表,由信息中心按照报表要求,于每年第一个月的15日前,统计、汇总前一年度相关数据,交法规监察处审核后按有关程序上报。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固定的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负责统计、审核、上报、管理统计资料,如果审核中发现统计资料数据不准,应当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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