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综合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规发〔2005〕98号)
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重庆市规划局综合统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七十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八月十七日
重庆市规划局综合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城乡规划、测绘管理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重庆市行政许可统计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各部门(各处室、分局、执法大队、信息中心)开展城乡规划、测绘管理信息综合统计、分析、上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统计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编制、行政许可、规划监察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计划拆违及专项拆违、信访举报、测绘管理等。
第四条 综合统计包含工作统计和明细统计两个层次。
工作统计是对统计内容中各项目数量的统计;明细统计是对各项目的基本情况的统计。
第五条 局各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总体规划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日常统计工作,负责统一下达统计工作任务,督促、检查统计工作进度,负责组织综合统计信息的汇总、分析、发布工作,负责与实施总体规划有关的统计信息的分析研究工作,负责组织撰写季度统计分析报告。
(二)法规监察处负责组织建设综合统计信息系统;负责规划监察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统计;负责市政府法制办要求上报的统计信息的上报工作。
(三)总工办、详细规划管理处、用地规划管理处、建筑规划管理处、市政规划管理处、区县规划管理处、测绘管理处、执法大队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范围,分别负责提出相关统计需求和完善办件系统统计功能的建议,负责对纳入办件系统日常管理统计内容的审核,负责对没有纳入办件系统日常管理统计内容的统计,并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或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