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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规划局党组关于规划、测绘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三)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

  (四)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继续审批的;

  (五) 在法定审批程序之外,擅自增加行政审批环节的;

  (六)在法定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限制的。

  第五条 违反行政审批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擅自修改规划、测绘行政许可的经济技术指标和重要数据,丢失规划、测绘档案的。

  第六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使、强令行政审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或者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政审批事项,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七条 具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行政审批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拒绝、阻碍依法对行政审批工作监督管理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 对检举、控告行政审批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至撤消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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