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规划局党组关于规划、测绘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行政审批规范有序进行,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共重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规划、测绘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范围内具有法定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各级领导干部,违反行政审批法律法规,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违反行政审批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或其他有效公共载体上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丢失重要档案材料的。
第四条 违反行政审批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不经法定审批程序进行行政审批的;
(二)机关工作人员或下级行政机关向决策机构或决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行政审批结果失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