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第七条 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以方便使用。在规划方案中应明确标示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的位置及数量。为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在满足有关规定和规范的前提下应临街设置。
第八条 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扣除教学用房以后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九条 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项目,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附表中配建指标为规划参考值。
第十条 本细则中工业类建筑系指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划分的传统工业项目,附表中厂房、仓库的停车位标准仅为规划参考值,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楼宇工业等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按照附表中办公建筑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临道路设置的公共厕所应配建2个临时停车位。
第十二条 农房、城市私房的配建停车位不作规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类 别
| 单 位
| 一 区
| 二 区
| 备 注
|
1
| 普通住宅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34
| 0.6
|
|
2
|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征地安置房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34
| 0.34
|
|
3
| 廉租房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2
| 0.2
|
|
4
| 商业、办公、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
| 0.7
|
|
5
| 餐饮、娱乐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
| 1.5
|
|
6
| 中小学校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2
| 0.2
| 按照扣除教学用房后的面积计算。
|
7
| 大中专院校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
| 0.5
|
8
|
公园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
| 0.7
|
|
车位/100M2公园用地
| 0.02
| 0.05
|
9
|
体育场馆
| 大型体育场馆
| 车位/100个座位
| 3.0
| 4.0
|
|
其他体育场馆(不包括设在大专院校或中小学内的体育场馆)
|
车位/100个座位
|
2.0
|
2.5
|
|
10
| 交通枢纽类(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轨道站等)
| 车位/100名设计旅客容量
|
2.0
|
3.0
|
|
11
|
工业建筑
| 办公、宿舍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2
| 0.2
|
|
厂房、仓库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1
| 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