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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
(渝规发〔2006〕168号)


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工作,我局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原确定或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及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内容,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 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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