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规发〔2008〕82号)
各处室、分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国际化和现代化大都市的要求,为充分展现重庆山城江城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实现城乡规划的科学化,经研究,现将《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
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
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国际化和现代化大都市的要求,为充分展现重庆山城江城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实现城乡规划的科学化,经研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都市区内,由市规划局实施规划管理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应符合本暂行规定。
1、两江四岸、“四山”地区、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地段(公园、山体、水体、历史文化街区及建筑等)周边的建设项目。
2、城市中心、副中心的建设项目。
3、城市重要节点、城市广场、交通枢纽和城市制高点的建设项目。
4、迎宾大道(210国道机场~红旗河沟)经两路口至渝州宾馆、渝中半岛景观环路和北部新区经开大道两侧的建设项目。
5、总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
6、其它重要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住宅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宜采用板式建筑布局,若采用,应满足以下要求:
1、6层及6层以下,或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8米,其沿江或沿街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60米。
2、7层及7层以上,或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21米,其沿江或沿街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40米。
第三条 两江四岸的住宅建设项目临江前排建筑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1+1层或36米,且沿江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40米。
第四条 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应有不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10%的绿化广场对城市敞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