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规发〔2008〕82号)


各处室、分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国际化和现代化大都市的要求,为充分展现重庆山城江城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实现城乡规划的科学化,经研究,现将《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
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

  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国际化和现代化大都市的要求,为充分展现重庆山城江城的景观风貌,提升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实现城乡规划的科学化,经研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都市区内,由市规划局实施规划管理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应符合本暂行规定。

  1、两江四岸、“四山”地区、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地段(公园、山体、水体、历史文化街区及建筑等)周边的建设项目。

  2、城市中心、副中心的建设项目。

  3、城市重要节点、城市广场、交通枢纽和城市制高点的建设项目。

  4、迎宾大道(210国道机场~红旗河沟)经两路口至渝州宾馆、渝中半岛景观环路和北部新区经开大道两侧的建设项目。

  5、总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

  6、其它重要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住宅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宜采用板式建筑布局,若采用,应满足以下要求:

  1、6层及6层以下,或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8米,其沿江或沿街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60米。

  2、7层及7层以上,或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21米,其沿江或沿街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40米。

  第三条 两江四岸的住宅建设项目临江前排建筑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1+1层或36米,且沿江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40米。

  第四条 两江四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应有不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10%的绿化广场对城市敞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