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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民营经济主要指标通报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民营经济主要指标通报制度的通知
(冀统办字〔2005〕4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使各级领导及时了解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状况,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 ,决定建立市、县(市)民营经济主要指标通报制度。现将《河北省民营经济主要指标通报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河北省统计局
河北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三日

  河北省民营经济主要指标通报制度

  为使各级党政领导及时了解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全省民营经 济快速健康发展,决定从二00五年开始,建立对各设区市及分县(市)民营经济发展主要指标通报制度。

  一、民营经济统计的范围

  民营经济统计范围包括除国有和集体单位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体户。具体有个体、私营单位,外商和港澳台商独资单位,其它联营单位,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 合作港澳台合资合作单位,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通报指标

  根据全省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对各设区市 及分县(市)通报的指标暂定为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民营经济实缴税金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

  三、民营经济主要指标的评估和认定

  为保证民营经济统计数据的准确,各级统计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省统计局的报表制度,组 织下级和广大民营企业、个体户如实填报。按照冀政办函[2003]28号文件精神,省统计局将 对各设区市民营经济统计数据进行评估和核定。各设区市也要认真做好所辖县(市)民营经 济统计数据的评估工作。

  四、通报的办法

  省民营办和省统计局负责全省民营经济主要指标的通报工作。对各设区市及县(市)民营 经济主要指标的通报每半年一次。统计工作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各级中小企业、财政、国税、地税、商务等部门要做好相关的配合,按照规定的指标口径向统计部门提供数据。各级 政府要大力加强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抓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并在人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保证这一工作健康顺利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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