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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按照以上要求,凡是参加了下列普法学习和普法活动的,都可以视为统计普法学习合格给予验收:

  1、参加国家或省、市统计部门法制机构组织的培训,或者统计普法函授学习,并经考试取得普法合格证的;

  2、参加县以上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法专题讲座学习的;

  3、参加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法制培训或党校学习,并经考试合格的;

  4、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在统计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八条规定》的。

  三、 考核验收的方法和步骤

  (一)主要方法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考察、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审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组织评估和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

  (二)基本步骤

  统计普法考核验收的实施工作从2005年7月份开始,年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7月至8月)。各地要按照考核验收办法进行认真自查,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回顾,总结经验和成绩,查找问题和不足,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认真进行整改。要以此为契机,发现典型,把总结验收工作作为一个宣传法制建设成就、推进工作、共同提高的过程。

  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9月至10月)。省统计局将于9月份组成抽查组,自上而下逐级进行抽查验收。抽查中发现统计普法宣传走过场或不合格的地方,应进行补课。同时做好迎接国家和省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的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11至12月)。各地要对照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内容,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普法工作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河北省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评表》。同时要求能够对验收内容中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各地要对统计“四五”普法工作进行全面认真总结,并对今后的普法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为“五五”普法启动做好准备。各地、各部门的自评表和普法工作总结于2005年11月20日前报省统计局法规处。

  截止到今年年底,各级统计机构要完成考核验收工作。省统计局将在考核验收完成后,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表彰。同时积极推荐审查全国和全省先进典型。

  四、考核验收的标准(满分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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