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上要求,凡是参加了下列普法学习和普法活动的,都可以视为统计普法学习合格给予验收:
1、参加国家、省、市统计部门法制机构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国家统计局普法合格证的;
2、参加省、市统计部门法制机构组织的统计普法函授学习,并经考试合格的;
3、参加全国和省、市纪念《统计法》颁布20周年知识竞赛或有奖征文,并获奖的。
(二)关于对各级统计法制工作人员的统计普法验收
根据“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各级统计法制工作人员(包括统计行政执法人员)要重点学习
宪法、民法、
刑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和
行政许可法,熟练掌握统计法律规范和相关法律规定,提高统计执法水平,增强依法办案、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按照以上要求,凡是参加了下列普法学习和普法活动的,都可以视为统计普法学习合格给予验收:
1、参加国家、省、市统计部门法制机构组织的培训或函授学习,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普法合格证的;
2、参加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制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
3、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资格岗位培训,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4、参加全国和省、市纪念《统计法》颁布20周年知识竞赛或有奖征文,并获奖的。
(三)关于对各地方、各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的统计普法验收
根据“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各地方、各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要通过学习《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河北省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领导干部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提高依法管统计的能力和水平。做到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明确法律责任,模范遵守《
统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