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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冀统法字[2005]50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省直各部门,各扩权县(市)统计局:

  2001年以来,按照国家统计局和我省统计“四五”普法规划的各项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推进统计“四五”普法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根据国家和我省统计“四五”普法规划,2005年进入考核验收阶段。为了全面客观地总结全省统计“四五”普法工作经验,检验工作成果,按照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05]30号)、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司[2005]43号)的部署和要求,省统计局制定了《河北省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考核验收工作。

  附件:河北省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河北省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05]30号)、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司[2005]43号)的通知精神,以及《河北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 考核验收的范围

  凡在我省辖区内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活动的单位和统计人员以及各级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均属考核验收的对象。

  二、 考核验收的内容

  (一)关于对全体统计人员的统计普法验收

  根据“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广大统计人员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河北省统计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熟练掌握统计法律基本知识,做到依法从事统计活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抵制和排除对统计数据的各种形式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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