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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个部门内部机构为本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公布相关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与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有关资料一致。

  各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审批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二)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

  (三)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

  (四)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的权益,减轻被调查者和各级数据加工部门的负担,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请表

  调查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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