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加强调查项目资料的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当按统计调查项目建立健全纸介质或者磁介质统计资料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审核、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者损坏。
纸介质统计原始表册的保存期限,自统计报告编制完成之日起,普查表册不得少于十年,年报和定期进行的抽样调查原始资料不得少于三年,其他统计调查的原始资料不得少于二年。
第四章 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十九条 经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表,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等法定标识。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年度调查表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表,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经备案的定期调查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第二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不得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擅自变更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调查方式等。如确需变动,应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统计调查项目中止实施的,该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应以正式函通知审批或备案机关。
第二十二条 对有效期即将到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一个月,由政府统计机构向有关部门发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截止告知书》。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五章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和监督实施。
未经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属于非法统计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并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