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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第二章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四条 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在取得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和省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制定,或者由综合统计机构与有关职能机构共同制定,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后,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不再进行审批、备案。如果部门对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有改动,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

  如对执行政府统计部门统计调查有改动,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报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表式见附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的函。

  (二)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建立该调查项目的必要性说明及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情况报告等。

  (三)调查项目说明书。包括调查目的、组织实施机构、项目负责人、资金来源、调查结果的提供范围、方式和时间等。

  (四)调查方案(一式两份)。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调查方法、执行期限、分类标准、指标解释、调查频率、逻辑关系、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报送方式和报送时间等。组织抽样调查的,提交抽样调查方案。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报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表式见附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备案的函。

  (二)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相关文件和调查方案(一式两份)。相关文件和调查方案包括的具体内容同第五条。

  第七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调查项目完成审批或备案后,要以统计局名义发出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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