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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统制字[2005]83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统计局:

  为加强对全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规范统计调查行为,建立良好的统计调查管理秩序,切实减轻被调查者统计负担,根据今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河北省统计条例》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在征求有关专业、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对2002年1月4日发布的《河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统计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统计条例》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各设区市、县(市、区)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省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调查,是指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文字或混合形式体现的,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部门涉及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按照国家统计局《涉外调查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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