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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关于扩大部分县(市)在统计工作中管理权限的实施办法

河北省统计局关于扩大部分县(市)在统计工作中管理权限的实施办法
(冀统办字[2005]16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各扩权县(市)统计局,局机关各单位,省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
  根据《河北省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结合我省统计工作的实际,对扩大部分县(市)在统计工作中的管理权限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统计直接发布
  省统计局在《河北统计月报》、《河北统计提要》、《河北经济年鉴》、《河北农村统计年鉴》等资料上发布分地区统计资料时,将扩权县(市)的主要统计数据在所在设区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二、统计资料上报
  按照统计直接发布的要求,各设区市统计局负责将所辖扩权县(市)的定期统计报表和年报随本级报表同时报送省统计局。
  三、扩权县(市)统计部门参加全省综合性统计工作会议。全省性专业统计工作会议,视情况邀请扩权县(市)统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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