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市每年年底前要根据当地工业结构和规模以上企业变化情况,将“关、停”等原因造成企业确实无法上报报表的企业删除,并增补新的调查企业和同类调查产品,调整完善调查样本,不断提高和完善调查样本的代表性。各市要对各地代表产品的代表性做出认定,确保代表性。
3、按照国家调查方案规定,调查产品权数每五年调整一次,编制权数的数据以经济普查资料为基础,当产品结构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对权数做适当微调。每年年底各市对工业品价格调查企业和调查产品进行调整后,根据需要对权数进行适当调整。各市权数调整后必须报省审核认定后方可使用,且年内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必须报省审批。
4、各市认真执行数据查询制度,对数据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查询、核实,不得自行调整;数据报省后,要在规定时间内等待省级查询。
(二)数据质量的检查评估
1、对基础工作和报表规范化进行检查评估。包括样本的选取要符合国家方案抽样原则,权数的确定要符合国家方案计算方法,价格资料的填报要符合国家方案取材规定,报表数据的审核要符合要求等。
2、对价格指数进行评估。分析本地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变动趋势与幅度。重点检查大、中、小类及主要产品价格指数在一个相对短的时期内变动和异常波动情况,对异常变动,要验证其变动依据。当月(季、年)的同比指数与上月(季、年)相比,大类指数离差超过3%,中类指数离差超过5%,小类指数离差超过8%的均要说明变动原因。与工业企业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等相关指标的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比较分析。观察价格指数变动与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调整、国际价格变动及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是否相匹配。
(三)规范工业品出厂价格缩减指数的使用
各市要认真逐条检查调查数据,在确认无误后,于报告月24日前将省级调查样本数据报省,于30日前将市级编制指数全套调查资料报省。同时将价格指数资料提供给各市工交统计专业。
九、流通消费价格
(一)调查点。调查点的数量根据各市、县的实际情况确定,数量多少要以满足制度规定、能够覆盖全市、县为标准。设置调查商店、农贸市场和服务网点,必须符合城区兼顾、大中小型网点兼顾、 商业繁华地区与居民住宅区兼顾的条件。
(二)代表规格品。按照国家制度要求选择足够数量的代表规格品,一般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大中城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规格品。代表规格品的确定要符合国家和省的要求。规格品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能更改。如果失去代表性或出现其它缺价情况,可用近似规格品或辅助调查点的价格替代。
(三)价格采集。按照定人、定点、定时的“三定”原则进行直接调查采价。同一规格品的价格必须同质可比。如果商品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则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至少每5天调查一次价格,一般性商品每月调查采集2-3次价格,价格相对稳定的服务项目类商品每月调查采集1次价格。价格调查登记表要规范完整,书写清楚,装订整齐、保存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