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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一)评估内容。
  主要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绝对额、名义增长率及分行业、分地区指标。
  (二)评估的主要依据
  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中,商品性消费支出情况及增长幅度;农民现金支出中,商品性消费支出情况及增长幅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扣除零售物价指数后的实际增长(即零售量增长)情况;其他有关评估社会集团消费增长情况的辅助资料(如财政部门一般预算支出中行政事业费的支出增长变化情况等)。
  (三)评估方法及要求
  1、数据一致性验证评估。主要检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数据与流转统计中的相应数据是否衔接一致。
  2、相关指标对比验证和变化趋势对比评估。以农村和城镇住户调查中居民购买商品性消费支出推算居民购买消费品支出(扣除本地居民在外地购买,加上外地居民在本地购买的因素),再加上集团购买消费品后,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进行比较验证。限额以下企业(单位)和个体户以及各类市场零售额的抽样调查数据与依据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统计的管理费(费率)和纳税额(税率)推算的相应数据进行比较验证。与本期国民经济运行的其他综合指标(如GDP、物价指数、居民收入、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出口等)比较,看趋势是否一致;与零售市场实际情况比较,看是否符合客观情况和发展变化趋势;用历史同期数据对比,同零售市场季节变化规律相比,看是否符合发展变化规律;对同类地区、部门的数据比较,看增长发展变化是否相矛盾。
  3、各市按月对本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即零售量)增长的合理性(包括增长变化幅度合理和图形合理),进行分析评估;按季对本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整体变化及与相关指标之间的匹配性,进行分析评估。分析评估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省局。省局于月后11日17:30分前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各市。

  七、农产品生产价格

  (一)县级
  1、样本网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农村抽样调查网点管理办法》,对于省级调查网点,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的,一般在10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提出申请,待批准并接到书面通知后予以正式调换;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临时换点换户的,必须向省申请,不得以任何事由、任何形式私自更换调查网点。样本调整后,调查点的抽样误差和代表性检查要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2、调查过程。严格执行《主要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方案》,在2005年新确定的调查网点中,建立《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登记台账》。开展生产价格调查的农户和非农户要建立台帐,按照随发生、随登记的原则,如实登记出售农产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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