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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统计范围和方法
  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城镇5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农村非农户投资、农村农户投资和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不含镇级)。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仍然按工作量进行计算,不得按资金到位情况进行计算。

  2、核算GDP使用的农村非农户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2005年季报,省总量及增长速度用抽样调查数,各市总量及增长速度均用投资系统按项目统计数,其中2004年季度数据剔除200元-50万元投资。从2005年年快报起使用投资统计系统非农户5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统计数据(包括总量和增长速度),农户投资仍使

  用农调数据。
  3、为了保证全省和分市投资统计数据的协调一致,各市在对外公布使用的本地投资统计数据中不包括跨省和跨市的建设项目。
  4、资质等级以内建筑业增加值具体包括本年固定资产折旧、本年应付工资总额、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管理费用中的税金和劳动失业保险费。
  (二)评审内容。
  主要是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主要的总量、结构和增长速度统计指标。
  (三)评审的基本程序和方式
  1、投资和房地产统计数据采用月度初审、季度重点评审的方式进行。各市先对数据进行自评,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局, 省局于月后7日17时前将初审意见通知各市,月后10日17时前将评审结果反馈各市。
  2、建筑业统计数据采取季度评审方式进行,评审程序同投资和房地产统计数据。其中,初审意见通知时间,生产情况为季后12日17时前,财务状况为季后22日17时前;评审结果反馈时间:生产情况为季后13日17时前,财务状况为季后23日17时前。
  (四)评审的依据和方法
  1、内部相关指标要保持协调性。如建安工程投资增长速度要与建筑业总产值增长速度相协调。
  2、增长速度(或比例关系)在时间序列上要保持可比性。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特别是500万元以上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报送个数要保持连续性。报告期末施工项目=期初施工项目+本期新开工项目;建筑业报告期企业个数=上期末企业个数+新开业企业个数-报告期停业企业个数;房地产报告期企业个数=上期末企业个数+新开业企业个数-报告期停业企业个数。
  4、与外部相关指标保持协调性。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建筑业统计主要数据应与其他有关部门的统计指标如财政收入、贷款、实际利用外资、工业企业利润、土地供应、钢材、水泥生产及价格等指标保持一定的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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