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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严格规范同期数的填报和使用。对本期、同期同时存在的企业,同期数要按上年实际数填报。凡已纳入当年统计范围的新上规模企业、改制企业、拆分或兼并企业必须填报同期数,而且本、同期数的核算范围要一致。本期内破产的企业已报的本期累计数、同期累计数均保留至年底。
  5、省局每年利用“规模以上企业增减变动原因一览表”对各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的增减变动以及同期数填报情况对工业发展速度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各市。
  (二)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发展速度评估
  从2005年1月份开始,省局对各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发展速度建立评估制度。
  1、评估内容。对工业增加值及其发展速度与工业销售产值、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主要能源和原材料产品、出口、企业用电量、电力及运输弹性系数、同期数等相关指标之间增长的合理性及其衔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包括:按规定使用增加值率,按制度规定填报同期数,工业增加值增长与工业用电量增长的合理性(电力弹性系数一般为1),正确使用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工业增加值增长与主要产品产量增长趋势的合理性,不定期进行数据质量抽查,分析评估增长速度的合理性。
  2、评估方式
  (1)月度:各市工交科(处)对本市的工业增加值及发展速度进行评估,并于月后5日17:00时前将评估报告报省统计局工交处。工交处对各市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及时通知未通过评估的市对其数据进行修正。工交处于11日12:00时前将评估结果通报各市,并按有关规定对外公布。
  (2)季度:各市季后6日12:00前将评估报告报省统计局工交处,工交处对各市数据进行综合评估,于10日前通知未通过评估的市对其数据进行修正。工交处于12日12:00时前将评估结果通报各市,并按有关规定对外公布。
  (三)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及发展速度
  1、加大对基层数据的审核、评估力度。对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职工工资、营业利润、折旧、税金等用来计算增加值率的指标,要进行重点评估、核定、反馈。按照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及其发展速度的计算方法,在数据上报之前,测算全省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率及规模以下工业可比价产值。
  2、各市依据经济普查的资料,建立起以市为总体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及个体抽样框,抽取市级调查样本进行调查,推算各市规模以下工业总量及增加值相关指标。同时要加强对省级样本的数据质量审核,督导样本单位的基础工作。
  3、各县(市)在经济普查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抽样调查。

  五、建筑业增加值和固定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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