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业核算数据的评估
1、可比价格产值其增减趋势要与对应的产品产量增减趋势一致。重点对各业中影响大的农产品产量进行增减趋势评估。
2、对农产品价格评估,分不同情况对农产品生产价格、使用评估的价格资料和从收购部门或集贸市场了解取得的价格资料进行评估,凡是与省局反馈价格不一致或是自行采集的价格,必须在评估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
3、各业增加值率的变化趋势要与各业的特点和技术装备水平及其变化趋势一致,与当年的农业气象条件和灾害情况一致。严格按照方案的规定,不得随意改变季度增加值率。
4、增加值的增长趋势要与农民收入增长趋势的变化一致,增加值的增幅要与农民收入增幅接近。
5、逻辑审核评估重点审核现价农业总产值、增加值速度,缩减法农业总产值、增加值速度,价格指数、产品产量等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农业产值的增长速度要与增加值的增长速度一致。一般情况下,增加值增长率不高于产值的增长速度。特殊年景,增加值增长率高于产值的增长率时,需要做具体说明。
四、工业增加值及发展速度
(一)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发展速度
1、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仍采用“生产法”计算。从2005年开始,在年报制度中适当增加计算“收入法” 工业增加值的部分基础指标,并结合投入产出调查资料,按“收入法”测算工业增加值,与“生产法”工业增加值相互对比核实。
工业增加值率的使用改为“采用上年分行业工业增加值率”。2005年1-4月份报告期和基期,分别使用2003年和2002年年报数据计算的分行业中类工业增加值率。2005年5月至2006年4月,报告期使用2004年经济普查中规模以上工业有关数据计算的分行业中类的工业增加值率,基期使用2003年年报数据计算的分行业中类工业增加值率。以后年份以此类推。各市必须以此为准计算相关月份的工业发展速度。
2、各市计算工业发展速度使用本市城调队编制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各县(市、区)使用其所在市城调队提供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各市要严格按照行业中类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进行缩减计算,每月将计算工业速度所使用的行业中类价格指数报省局,以便备案与核查。
3、严格规范统计范围的调整。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以上年年报清查企业调查单位确定的名录库为准。年内新建投产的规模以上企业,要在连续生产三个月以后,由省局审定批准,才能纳入当年统计范围。年内由规模以上降为规模以下,或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一律不调整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以保持名录库的相对稳定。省局每年利用“规模以上企业增减变动原因一览表”对规模以上的调查范围进行认定和衔接。同时,各市也要对各自规模以上的调查范围进行认定和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