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规范地区GDP与服务业的衔接。在经济普查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为省、市GDP核算提供基础数据。目前能够与服务业统计直接衔接的市,可直接使用服务业统计专业数据。从2005年第3季度起,各市GDP核算所需第三产业数据要全面使用服务业统计专业数据。
(二)附报资料
按制度规定,报送的冀核402表和冀核403表两张附表必须内容完整,同时附报对本期地区GDP详细的评估说明。
(三)审核评估
1、趋势评估。各市GDP数据与当期的有关经济指标如财政收入、企业所得税、城乡居民收入、失业率、物价指数、电力消耗等变动情况要匹配。同时,省局依据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各市生产总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等相关指标综合评估各市GDP总量及发展速度。
2、基期数据对比。各市上报的上年同期数据,年报中使用的基数要与上年年报数据一致,季报中使用的基数要与上报的调整季报数据一致。
3、参数审核。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金融保险业增加值核算使用年度系数;规模以下工业产值比重、增加值率与年度数据一致;各行业当期价格指数使用合理。
4、各市季报于季后12日18:00前上报省局,经省局审核评估后,于季后15日反馈。
三、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及发展速度
(一)农业总产值
1、现价农业总产值主要按产品法计算,即用产品产量乘以价格求出各种产品的产值,然后将它们加总求得各业的产值,最后各业相加求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主产品产量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取得,副产品产量,根据省局下发的各种农作物主、副产品的比例来计算。计算现价农业总产值所用价格为农产品生产价格。生产价格调查资料中没有涵盖到的少数农产品,用集贸市场价格资料代替;没有市场价格的农作物用生产成本代替。
2、可比价农业总产值。从2005年季报开始,采用产品价格缩减法计算农业总产值发展速度,农业可比价总产值采用产品缩减法求得,即用产品产量乘以上年同期农产品价格求出各种产品的可比价产值,农林牧渔服务业可比价总产值采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缩减。
(二)农业增加值
1、现价农业增加值。现价农业增加值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两种方法计算。具体计算时要划分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五个细行业分别计算。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用生产法核算,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增加值采用收入法或增加值率的方法进行计算。
2、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年度数据,利用产值扣除中间消耗资料计算,季度(季度累计)数据(包括全年预计)采用总产值乘以增加值率的方法计算。农林牧渔服务业季度增加值核算,参照上年度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比率或农林牧渔服务业劳动工资增长率计算。
3、农业可比价增加值的计算采用单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