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统办字[2005]18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省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
现将《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第一季度开始实行。
制定实施《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05]14号)精神和开展统计业务规范年活动的重要措施,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具体的工作措施,确保GDP核算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工作,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05]14号)精神和全省开展统计业务规范年活动的要求,制定以下规定。
一、总 则
(一)规范地区GDP核算方法。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国家统计局关于地区季度GDP核算的若干补充规定(修订稿)》和河北省核算的有关规定,规范地区GDP核算方法,进一步增强省、市、县GDP核算方法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规范专业统计。制定全省统一的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服务业、价格等专业统计计算方法和评估方法,规范专业统计,搞准搞实专业基础数据。
(三)规范调查方法。在经济普查的基础上,重点规范抽样调查方法和数据资料的取材渠道。从2005年第二季度起,各设区市(以下简称各市)核算地区GDP的规模以下工业相关数据,使用抽样调查数据,县级在普查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抽样调查。对资质等级以下建筑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及餐饮业和个体服务业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四)规范数据质量评估。成立由局长挂帅的数据质量评估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工作。规范下评一级制度,对月度、季度和年快报数据进行评估。在专业评估的基础上,加强对地区GDP数据的综合评估。各市对省局的评估意见要认真落实,切实提高数据质量。各市要制定相应的办法,做好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的数据审核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