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名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七条和《
河北省统计条例》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将下列会计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保存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此期间不得转移和销毁。
保存地点:
保管人:
签发人:
(统计行政机关印章)
二○○ 年 月 日
(此件一式二份)
河北省统计法律文书格式(五)
(副本)
×××统计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编号:[××××] 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
你单位因(统计违法行为简要概括)行为,违反了 (统计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依据(处罚依据的统计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
1、警告;
2、罚款 元。于 15日内到(代收罚款银行网点名称)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地点:
处罚时间: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签名)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处罚决定书正本已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注:正本与副本格式同,印制正本时将右上角改为“正本”,下部当事人签收内容删除)
河北省统计法律文书格式(六)
×××统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统罚告字( ) 号
(加盖正本/副本印)
(当事人单位名称):
经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我
局拟对你单位作出给予以下
行政处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和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无陈述、申辩或放弃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