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积极做好我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配合工作的通知
(冀经普办字[2004]29号)
各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冀政[2004]8号)精神,遵照《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总体要求,我省决定从2004年10月8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由于调查对象复杂,点多面广,顾虑较多,调查难度较大,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尤为突出。为此,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和广大工商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当地经济普查机构,主动做好经济普查中相关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当地普查机构的要求,积极主动地提供审批或登记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单位资料,作为清查摸底的重要参考依据。
2、各基层工商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当地普查机构,按照清查方案的要求,共同完成《市场内个体户经营情况综合表》的调查填报、审核和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