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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业、房地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业、房地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冀经普办字[2004]31号)


各设区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建设局、房管局,秦皇岛市城建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冀政[2004]8号)精神,为确保全省建筑业、房地产业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普查的工作质量和数据质量,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房地产业普查工作。建筑业、房地产业普查,是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全面掌握全省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情况,建立省、市、县三级建筑业、房地产业普查数据库和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级政府研究制定建筑业、房地产业发展规划,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筑业、房地产业首次列入普查内容,标志着各级政府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关注和重视。此次普查质量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需要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筑业、房地产业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密切协作与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本部门普查工作的指导与检查,切实协调解决好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经济普查办公室,监督、指导建筑业企业按期完成经济普查工作。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向同级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活动企业(单位)名单,作为经济普查登记的依据。

  三、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活动企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这次经济普查工作,要根据当地经济普查工作的安排部署,积极参加普查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和完善统计台帐、原始记录等基础管理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填报普查表。

河北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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