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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统计条例》的通知

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统计条例》的通知
(冀统法字〔2004〕8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河北省统计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7日通过,将于2005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统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保证《河北省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正确地实施,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总结我省统计改革与发展和统计法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部具有鲜明地方特色、涵盖统计工作主要方面的重要的地方统计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更好地贯彻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统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水平,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推进统计工作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心、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领导,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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