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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统计监测工作意见的通知

  第七条 统计监测的范围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国有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非国有的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足500万元但超过50万元并经过河北省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认证的软件及计算机服务业企业,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示范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统计监测工作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查的方法进行。

  第九条 全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监测结果实行季报制度;企业技术进步统计监测结果实行年报制度;上年度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统计监测与分析结果在当年5月中旬通报。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统计指标数据库,编辑出版“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统计年鉴”,用于指导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条 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统计监测工作中所需的统计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专项列入统计部门年度预算。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统计监测与分析的课题研究经费可由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统计监测纳入全省统计体系中,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要充实和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的统计监测力量。各级统计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设定专门处室负责此项工作,增加人员,按时按规定完成统计监测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统计监测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科技厅、信息产业厅共同组织、协调,具体工作按业务归口承担。各设区市发展改革、统计、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统计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各相关企业和单位要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收集、审核、汇总、报送本地区和本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的统计结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统计、科技、信息产业部门应定期组织统计监测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从事统计监测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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