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统计监测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4]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统计局、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组织制定的《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统计监测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统计监测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指导,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统计监测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建立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情况的统计监测制度,并相应纳入省直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程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也要逐步建立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情况的统计监测制度。
第二条 统计监测的任务是:对全省高新技术产业投入、产出、效益及各领域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并对各设区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状况分析和评价;对全省企业技术进步投入、产出以及技术创新能力、活动等指标进行统计监测,并对各设区市的企业技术进步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见附件一),依据国家统计局对高技术产业的分类目录,结合我省实际确定。
第四条 企业技术进步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见附件二),以企业技术创新统计指标监测为主,兼顾与企业技术进步紧密相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其它统计指标。
第五条 软件及计算机服务业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见附件三),依据国家信息产业部和我省服务业的统计制度确定。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统计监测指标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及政府宏观指导的需要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