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统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办字〔2004〕14号)
机关有关处室,省企业调查队:
《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统计实施办法》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九日
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实施办法
按照省政府《河北省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实施办法》(冀政办函[2003]28号文件)要求,我局负责全省民营经济统计的牵头工作,并承担部分统计调查任务。为了进一步 落实我局职责,把民营经济统计抓紧抓实,特做如下安排:
一、职责分工
外经处牵头组织民营经济统计调查方案的实施,包括系统内外的工作协调、资料汇总、数据评估、信息公布;工业处负责按《民营(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报表制度》提供“工业企业主 要指标综合情况”;投资处负责提供“建筑企业主要指标综合情况”;服务业处负责提供“ 服务业企业主要指标综合情况”;国民经济核算处负责提供“民营经济增加值”资料。各相 关处室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分工,对本专业的指标数据认真进行审核把关,按时提供,确保全省统计资料及时汇总,按时上报。
二、审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