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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综合处关于开展城镇地域范围划分工作的通知


  1、区、市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如果包括周边镇、乡政府驻地的,或包括周边镇、乡所辖50%及以上村民委员会驻地的,则该镇、乡的全部地域作为延伸区。否则不作为延伸区。

  2、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如果包括周边村民委员会驻地的,则该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地域作为延伸区。否则不作为延伸区。

  (二)区、市、镇人民政府驻地没有明确建成区的,延伸地区是指与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连成片,未被农业用地(房前屋后小片菜园地除外)、河流(有桥的除外)、湖泊、荒山、荒地、沙漠、草原等隔开的地区。

  1、在判断区、市的延伸区时,“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应同时延伸,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征用的土地。

  2、在判断镇的延伸区时, “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应同时延伸,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征用的土地。

  三、上报内容与要求

  请按照上述方法,可在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普查区域划分的基础上,对本地城镇地域范围进行划分与确定。

  (一)上报的内容

  1、市辖区人口密度在1500人/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区名单,以及不足1500人/平方公里的区名单;

  2、市辖区人口密度不足1500人/平方公里的区的市区所包括的办事处、镇(乡)名单;

  3、县级市的市区所包括的办事处、镇(乡)名单;

  4、县的城区所包括的居委会、村委会名单;

  5、镇的镇区所包括的居委会、村委会名单;

  6、地处城镇地区以外的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地区名单

  (二)上报时间与方式

  1、上报时间:请务必于3月29日前将确定的城镇地域结果按市、县(市、区)上报。

  2、上报方式:以电子邮件方式传至省局综合处。

  电子邮箱地址:zhc-he@stats.gov.cn

  联系人: 王金锋  (0311)7065469

  7045971-6224

  四、城镇地域范围的认定

  省统计局将对各地上报的城镇地域范围结果进行审定,而后下发各地执行。

河北省统计局综合处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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