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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6〕259号)


各设区市(厦门除外)经贸委(贸发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商务部网站已公布,请各地自行查阅,不再转发)的要求,为积极实施我省“振兴老字号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组织机构。请按商务部《通知》要求,明确工作班子和人员,于5月10日前将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传真至我委商业处(0591-87801017)。

  二、精心组织普查。全面了解老字号发展状况,认真填写《老字号发展情况调查表》,将调查表和有关材料于5月24日前报我委商业处。

  三、编制实施规划。要在准确理解商务部关于认定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一系列规定的前提下,研究制定本设区市“振兴老字号工程”实施规划,研究制订保护老字号、振兴老字号的政策措施。

  四、做好上报发动。向当地具备老字号条件的企业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特别是要积极促成在国内外市场有一定知名度、产品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的“老字号”品牌的申报,以提升其价值和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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