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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乡镇煤矿联合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乡镇煤矿联合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6〕242号)


龙岩市煤炭管理局、三明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
  自2004年5月我省开始实施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以来,全省煤炭生产秩序得到好转,矿井安全生产状况有所改善,但联合改造工作存在问题也逐渐显露,2005年底我省按国家有关规定暂停了改扩建矿井项目的有关审批工作。为了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继续做好我省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竣工验收工作
  对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联合改造项目,由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煤矿企业向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可邀请环保、安监等部门联合组织验收或在环保、安全等设施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材料上报我委。我委将根据项目验收标准(见附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确认。
  二、关于修改设计问题
  基建矿井在施工期间需要修改设计时,应由企业提出修改设计申请。
  (一)不影响生产系统的,由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制定修改方案,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确认,并报我委和原设计单位备案。
  (二)生产系统发生变化的,经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现场核查提出意见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确认后,由设计部门进行修改,修改设计应报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
  三、关于延长施工期限问题
  基建矿井不能在设计规定施工期限内竣工的,应提前1个月向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由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制定方案经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我委备案,原则上累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的50%。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同时撤销联合改造建设项目,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一)不按设计和审批意见施工、超过设计确定的施工期限和非法布置工作面违规生产的;
  (二)矿井设计(含安全设施“三同时”)未经审批以及违反程序、未经我委核准(审批)擅自违法施工的;
  (三)申报材料、图纸等弄虚作假的;
  (四)不具备施工安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
  五、为了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度,请你局(办)必须于5月31日、6月30日前将联合改造项目竣工验收、修改设计、延期施工以及清理违规项目等情况分2次向我委(能源处)集中上报本辖区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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