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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省融兴典当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省融兴典当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批复
(闽经贸许可〔2006〕39号)


福建省融兴典当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住所的报告及宁德市经贸委初审意见收悉。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审查,准予你公司住所由“宁德市鹤峰路莲峰花苑23-24号”变更为“宁德市长兴城A区106、107号”。
  请持本批复及《典当经营许可证》(编号:35053A10006)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待商务部统一换发,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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