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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加油站建设用地证明手续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加油站建设用地证明手续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6〕284号)


各市、县(区)经贸委(贸发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加油站建设用地证明手续,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经贸委在审核发放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时,加油站业主应提供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尚未申领《土地使用证》的,允许其提供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证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证明,一律使用单位正式便函并编号。
  二、对加油站业主提供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证明,难以确认真伪的,由相关市、县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真伪。
  三、对涉嫌伪造证明的,按照《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第54条办理,取消其成品油经营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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