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撤销福建省闽燃贸易有限公司等十六家企业煤炭经营资格的通知
(闽经贸许可〔2005〕75号)
福建省闽燃贸易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
根据《
煤炭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有关规定,下列第4、5、6、7、8、9、13、14、16家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办理年检手续,视为自动放弃煤炭经营资格;下列第1、2、3、10、11、12、15家企业已不具备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法定条件。为此,我委依法撤销下列十六家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生效。下列企业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设区市煤炭经营资审办上缴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由设区市资审办统一交我委进行注销。
撤销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如下:
1、福建省闽燃贸易有限公司;
2、福建省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3、福建省经贸委劳动服务公司;
4、福州经济贸易公司;
5、福州燃料总公司经贸分公司;
6、福州升宏贸易有限公司;
7、福州开发区慧德商贸有限公司;